上海体育学院审计处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处依法在一定范围内不定期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处公开审计结果,应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等审计结果;
(二)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三)各类专项审计、管理和效益审计等综合审计结果;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年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专题会议等形式向被审计单位上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通报审计结果;
(二)通过审计结果反馈会向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教职工代表通报审计结果;
(三)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
(四)通过审计处网页发布审计结果;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七条 审计处应填写《审计结果公开审批单》,明确需公开的审计结果内容、公开的形式、发布时间和范围等,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开学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学院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结果,由学院院长审批;
(二)公开学院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审计、管理和效益审计及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年度情况等审计结果,由学院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公开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按相应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审计结果公开审批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