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审计事业发展,提高审计处内部审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培养和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优的审计队伍,规范各类学习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内部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培训应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与实务指南》等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他需要学习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培训的形式:日常学习、业务会议、内部培训、外派学习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任务。
第七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办法(试行)》的规定,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的后续教育,并取得课时证明。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后,应认真总结培训内容,并通过座谈、会议、传阅等方式交流分享学习体会。
第九条 审计处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