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审计整改工作程序,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4]2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5]6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完善内部治理。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会上接收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后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任务。
第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参考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对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情况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七条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列为重点跟踪对象。
第八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财务处、资产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审计整改合力,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对审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处。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负责人等其他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附件2: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清单
附件3: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