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审计处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内部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审计处处长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目标:
(一)确保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等要求;
(二)确保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确保内部审计活动能够帮助学院完善治理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五条 审计处处长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和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六条 审计处处长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审计处处长应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合理分配内部审计项目;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或工作规程;建立审计项目的复核机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处处长应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审计风险等因素,结合成本效益原则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可选择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社会审计机构一般通过遴选产生或在上级主管部门遴选结果中选择。
第九条 审计处处长应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考核与评价;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管理和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参加进点会、听取重要审计情况汇报、认定重要审计证据和事项、初核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程度,合理配备审计资源,确保参与项目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指导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监督审计实施过程,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等。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的实施应按规范的程序执行。按经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参与项目的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前应进行全面的审计调查或内控测试;应制定内容完整的审计实施方案,并能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方案;按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运用检查、观察、访谈、函证等方法进行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要素齐全、一事一稿、索引号及页码编写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正确、复核准确;征求意见程序规范;审计报告实事求是、要素齐全、数据精准、定性准确,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并提出可行的建议,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的审计文书包含立项类、证明类、结论类、备查类四类材料,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按照立卷要求及时归档。立项类材料包含: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证明类材料包含: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结论类材料包含: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备查类材料包含: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特别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作为今后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服务质量控制应遵守《上海体育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